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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檢人相關注意事項

  1. 應檢人相關注意事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規定辦理。
  2. 應檢人於檢定時,應遵守本相關注意事項規定。
  3. 應檢人應於測試前30分鐘辦理報到,並於預備鈴響時依場次座號就座,測試開始後15分鐘尚未入場者,不得入場應試,測試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,不得出場。
  4. 測試當日應檢人身分證件及准考證均未攜帶者,不得應試,未攜帶身分證件者,需簽具切結書,且監場人員抽問相關資料以證明係本人參檢;未攜帶准考證者,請應檢人當場於試務中心補發准考證後,始得應試。
  5. 應檢人就座後,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(國民身分證、健保卡、駕照或護照,擇一備驗)置於桌面左前角,以備核對,並自行核對電腦對話框內個人資料是否相符,如發現不符,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。應檢人之書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,不得置於抽屜中、桌椅下、座位旁或隨身攜帶。
  6.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,隨身夾帶書籍文件進入試場,予以扣考,並不得繼續應檢,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。隨身攜帶行動電話、呼叫器或其他電子通訊攝影器材等進入試場,其學科測試成績扣二十分。
  7. 應檢人測試時得攜帶不具儲存程式功能(NON-PROGRAMMABLE)之簡易型或工程型電子計算器,但個別職類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(註:「商業計算」學科測試禁止攜帶任何計算工具,術科測試珠算測驗不得使用計算器,心算不得使用任何計算工具,電子計算器不得使用算盤,違者以零分計算)。
  8.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,隨身攜帶規定以外之器材、配件、圖說、行動電話、呼叫器或其他電子通訊攝影器材及物品等,將予以扣考,不得繼續應檢,其已檢定之術科成績以不及格論。
  9.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35條規定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者,予以扣考,其學科測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。
    1. 冒名頂替。
    2.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。
    3. 互換座位或試題、答案卷 (卡) 。
    4. 傳遞資料、信號或相互交談。
    5. 隨身夾帶書籍文件。
    6. 不繳交試題、答案卷 (卡) 。
    7. 使用禁止使用之工具。
    8. 窺視他人答案卷 (卡) 或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。
    9. 在桌椅、文具、肢體、准考證或其他處所,書(抄)寫有關文字、符號。
    10. 未遵守本規則,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,擾亂試場內外秩序。

學科測試結束後發現應檢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ㄧ者,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
  1.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36條規定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學科測試成績扣除20分。
    1. 誤坐或誤用他人答案卷 (卡) 作答。
    2. 測試時間結束後,仍繼續作答或繳卷後未即出場且經勸導不聽從。
    3. 學科測試應檢人禁止隨身攜帶行動電話、呼叫器或其他電子通訊攝錄器材等進入試場應檢,除測試使用之文具物品外,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放置。
  2. 如有應檢人應扣考扣分時,由監場人員於成績明細表上註明,由試務中心人員於成績單發放時處理並登錄於系統。
  3. 測試進行中,如遇有空襲警報或其他事故,悉聽監場人員指示辦理。
  4. 場內外如發現有擾亂試場秩序,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,其情節重大者移送法辦。
  5. 其他未盡事宜,除依考試院訂頒之試場規則辦理外,由各該考區負責人處理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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